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是主管全國司法行政工作的國務院組成部門。 新中國成立后,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組織法》,于1949年10月30日設立中央人民政府司法部。1954年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》頒布后,改稱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。 2018年3月,中共中央印發了《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》。方案提出,重新組建司法部,不再保留國務院法制辦公室。 2019年9月6日電 經黨中央批準,十九屆中央第四輪巡視將對司法部開展常規巡視。 主要職責 根據《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〈司法部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 員編制規定〉的通知》(國辦發〔2008〕64號),司法部主要承擔以下職能: (一)擬訂司法行政工作方針、政策,起草有關法律法規草案,制定部門規章,制定司法行政工作的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; (二)負責全國監獄管理工作并承擔相應責任,監督管理刑罰執行、改造罪犯的工作; (三)負責指導、監督司法行政系統戒毒場所的管理工作; (四)擬訂全民普及法律常識規劃并組織實施,指導各地方、各行業法制宣傳、依法治理工作和對外法制宣傳; (五)負責指導監督律師工作、公證工作并承擔相應責任,負責港澳的律師擔任委托公證人的委托和管理工作; (六)監督管理全國的法律援助工作; (七)指導、監督基層司法所建設和人民調解、社區矯正、基層法律服務和幫教安置工作; (八)組織實施國家司法考試工作; (九)主管全國司法鑒定人和司法鑒定機構的登記管理工作; (十)參與有關國際司法協助條約的草擬、談判,履行司法協助條約中指定的中央機關有關職責; (十一)指導司法行政系統的對外交流與合作,組織參與聯合國預防犯罪組織和刑事司法領域的交流活動,承辦涉港澳臺的司法行政事務; (十二)負責司法行政系統槍支、彈藥、服裝和警車管理工作,指導、監督司法行政系統計劃財務工作; (十三)指導、監督司法行政隊伍建設和思想作風、工作作風建設,負責司法行政系統的警務管理和警務督察工作,協助省、自治區、直轄市管理司法廳(局)領導干部; (十四)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。
www.legalinfo.gov.cn - 2019-12-06 - 收藏 點擊查看